技術文章
粘土、高鋁質耐火材料化學分析方法-重量 法 測 定 灼 燒減量
本標 準 適 用于粘土、高鋁質耐火材料中灼燒減量的測定。
測定 范 圍 :0.10一15.00/0 a。
本標 準 遵 守GB 1467-78《冶金產品化學分析方法標準的總則及一般規(guī)定》。
1 方法提要
試樣 在 1 050士50℃灼燒至恒量,以損失的重量計算為灼燒減量。
2 試樣
2.1 粘土質試樣應通過180目篩,高鋁質試樣應通過200目篩。
2.2 試樣分析前應在105-110'C烘2h,置于干燥器中冷至室溫。
3 分析步驟
3. 測定次數
同一 試 樣 ,在同一實驗室,應由同一人在不同時間內進行2-4次測定。
3. 2 試樣量
稱取 1 一 2g試樣,至0.0001go
3. 3 驗證試驗
隨同 試 樣 分析同類型的標準試樣。
8. 4 測定
將試 樣 置 于已恒量的鉑(或瓷)增渦中,放人高溫爐內,從低溫開始逐漸升溫至1050士50℃灼燒
I h,然后取出置于干燥器中,冷至室溫,稱量。如此反復操作(每次灼燒15min)直至恒量。
4 分析結果的計算
4. 1 按下式計算灼燒減量的百分含量
灼燒減量(%)二
式中:。,— 灼燒前試樣與鉑(或瓷)增渦重量,g;
、: — 灼 燒 后試樣與鉑(或瓷)柑塌重量,9;
。— 試 樣 量 ,9。
4.2 分析值的驗收
分析 值 是 否有效,首先取決于平行分析的標準試樣的分析值是否與標準值一致。
當平 行 分 析同類型標準試樣所得的分析值與標準值之差不大于標樣允許差時,則試樣分析值有效,
國家標準局1986一09-16發(fā)布1987一09一01實施
GB 6900.1一as
否則無效。
當所 得 試 樣的二個有效分析值之差,不大于試樣允許差時,則可予以平均,計算為zui終分析結果r
如二者之差大于允許差時,則應按附錄A規(guī)定,進行追加分析和數據處理。
4.3 zui終結果的計算
試樣 的 有 效分析值的算術平均值為zui終分析結果。平均值按數字修約規(guī)則,修約至小數第二位。
5 允許差
灼燒減量標樣允許差試樣允許差
喊0.50 土0.07 0.10
>0.50-1.00 土0.10 0.15
>1.00-5.00 士0.15 0.20
>5.0 0- 10,00
>10.0 0-15.00